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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载荷试验

添加时间:2022-08-07 08:32:0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LD48—93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载荷试验

 

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报废。

1 新安装的集装箱、抓斗专用起重机以及通用轿式、门式起重机中的A7、A8级等特殊用途起重机吊具的载荷试验,应按吊具设计要求随起重机同时进行。

2 静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25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起重能力(最大吸力)。

b.单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手工插接索眼吊索为1倍,且不得超过1.25倍);吊索的主环、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补充件)中验证力的规定。

c.试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

3 动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1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额定起重量。

b.单肢吊索以及双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个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1.25倍;双肢主环以及三肢、四肢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5倍;三肢、四肢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3.75倍。

c.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一般应延续到1h,若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环,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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