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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检验常识

添加时间:2017-12-21 13:06:4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起重吊索具是起重吊装、搬运作业的重要辅助工具,它主要包括钢丝吊索、吊带、吊钩、钢板钳等等。吊索具的品种繁多,使用环境复杂多变,使用人员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危险因素多,危害性大。如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事故。 
笔者针对近年来一些企业发生的吊索具断裂事故,结合多年的安全管理实践, 
对吊索具发生断裂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预防对策,以确保吊索具的使用安全。 
一、 断裂事故原因分析 
1. 吊索具的生产制造不规范 
目前,企业使用的吊索具分为专业厂生产和企业自制两部分。吊索具专业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不过关是导致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吊索具生产厂家不按国标要求生产和检验产品。如:1999年某厂购买了8条额载10吨的环形焊接链,其中有一条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断裂。经检查,链条断裂处焊缝明显开焊,属于既无合格证又无检验标记和质量等级标记的“三无”产品。 
有些企业在外购买吊索具的同时,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设备和人力资源,自己加工制作一些工艺简单且数量单一的吊索具。企业自制吊索具,其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在选材、确定尺寸和制作方法时,往往凭经验而定,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很难达到使用要求。如:我厂某车间于2000年锻造了一副2吨小吊钩,由于未采用国标规定的DG系列钢材(使用普通45#钢)制造,在使用中吊钩被拉直,吊物坠落,险些造成人员伤亡。 
2. 吊索具使用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吊索具使用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不强,不仅影响着起重作业的质量,而且直接涉及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某些吊索具使用人员重生产、轻安全,为抢进度、赶工期,简化作业过程,甚至违章冒险作业而酿发事故。二是某些使用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较低,他们不了解吊索具的基本性能和使用要求,更不掌握如何计算吊物重心和确定吊挂方法,以至于在具体操作中,随心所欲,能不能保证吊运安全,则完全靠撞 “大运”。 
3. 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还未纳入正常渠道,管理粗放 
目前,对于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企业也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处于一种松散状态。对使用单位(企业)来讲吊索具投入使用后,由什么部门管理,多长时间检验一次,由谁来检查,达到什么标准需维修或报废,这些都无从落实。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索具存在的隐患,使部分吊索具长期“带病运转”,直到引发事故。再者,对生产车间或工序来讲,没有实行定人管理,定点存放。谁用谁拿,用后随地乱扔,这就使吊索具发生断裂的机会大大增加。 
此外,起重机械驾驶员操作不当,起重机械上升限位器失灵等也是引起吊索具断裂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预防对策 
1. 尽快把起重机吊索具纳入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对吊索具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对吊索具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制度,杜绝无证生产。对企业在用吊索具实行定期安全检验制度。凡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强行报废,以确保起重吊运安全。 
2. 企业也要加强在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建立吊索具明细卡。在每条吊索具上挂铭牌,标有索具的名称、型号、额载、投入使用日期等内容。加强吊索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验、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3. 强化吊索具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 
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着重强化其安全技术素质的提高。要求使用人员都要掌握吊索具的基本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所用吊索具的基本性能或使用要求;了解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吊索具重心及额载的计算;掌握所用吊索具的安全检查方法和报废标准等等。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安全知识,并在实践中合理运用,才能保证正确使用吊索具,确保起重吊运的安全。 
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和报废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和报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作业等使用的吊索具。 
2 引用标准 
JB/T8108.1-1999 《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JB/T8521-1999 《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 
GB/14736-1993 《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 
GB10603-1989 《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3.2.7 吊环使用 
3.2.7.1 用于组成链式吊索、钢丝绳吊索、纤维吊索的主环宜采用长形环,其它场合可用圆形环。 
3.2.7.2 连接环必须采用长形环。 
3.2.7.3 出现伤痕或显著锈蚀的吊环再利用,必须按GB14736中8.2条进行静拉力试验。 
3.2.7.4 不允许将有缺陷的吊环焊补后重新使用。 
3.2.7.5 无标记的吊环末经确认,不得使用。 
3.2.7.6 起重索具组合部件上的吊环,按组合部件要求定期检查。 
3.2.7.7 与链条连接的连接环,其环材直径必须大于链材直径。 
3.2.7.8 与单只吊环直接连接的链、索数不得多于三肢、四肢、索与主环之间的连接。 
3.2.7.9 不得采用锤击的方法纠正已扭曲的吊环。 
3.2.7.10 禁止抛掷吊环。 
3.2.7.11 不要从重物下面拉拽吊环或让重物在吊环上滚动。 
3.2.7.12 不准用卸扣代替连接环。 
3.2.7.13 现场更换装卸工具中的连接环,允许使用装配式连接链环。 
3.2.8 报废 
吊环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从吊环不弯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超过10%; 
b. 长形环内长L(圆形环内径D)变形率达5%以上; 
c. 吊环直径磨损或锈蚀超过名义尺寸10%; 
d. 吊环上出现裂纹、裂痕或凹槽。 
4 卸扣 
4.1 用于M(4)S(6)和T(8)级,起重量0.63-100t的D形和弓形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4.2 工艺 
4.2.1 卸扣扣体须用无焊缝的整体毛坯锻制而成,锻体应符合JB3835要求,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坯眼两侧外径同心。 
4.2.2 销轴必须从棒料截取,锻后经机加工而成。装配后,销轴(只限于W型和V 型)的台肩或头部必须能贴合在扣体上。当螺纹销拧到底时,卸扣(W)尺寸间的可见剩余螺纹不得大于1个螺距。 
销轴正确地装配后,在任何情况下扣体内宽尺寸(W)不得有明显减小。 
4.2.3 成品卸扣表面光洁,不应有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降低强度的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4.3 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书 
4.3.1 标志 
在扣体不影响强度的部位应锻出永久、清晰的标志: 
a. 制造厂标记; 
b. 强度级别代号,即:M4,S6或T8; 
c. 起重量,t。 
4.3.2 要求制造厂必须在每批交货时,提交一份证书 
a. 表示强度级别的代号; 
b. 材料种类; 
c. 级别符号; 
d. 试验载荷;。 
e. 起重量。 
该证书必须说明每只卸扣都符合标准,经过验证试验,并经专职检验人员验收。 
4.4 卸扣使用和报废 
4.4.1 严禁超负荷使用。 
4.4.2 应注意作用在卸扣的受力方向,不准横向垂直受力。 
4.4.3 安装横销轴,螺纹旋足后,应回转半扣螺距,不准敲击螺纹部位。 
4.4.4 严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配套螺栓。 
4.4.5 当卸扣任何部位产生裂纹、塑性变形、螺纹脱扣、销轴和扣体断面磨损达原尺寸3-5%时应报废。 
5 起重用短环链 
5.1 质量等级 
链条根据成品的力学性分为五个等级。每一等级按L(3)、M(4)、P(5)、S(6)、T(8)的顺序用一个字母或数字表示。 
5.1.1 L(3)级链条在规定最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315Mpa。 
5.1.2 M(4)级链条在规定最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400Mpa。 
5.1.3 S(6)级链条在规定最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为630Mpa。 
5.1.4 P(5)级链条在规定最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为500Mpa。 
5.1.5 T(8)级链条在规定最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为800Mpa。 
5.2 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标准链条。尺寸检查 
5.2.1 名义直径(dn):用于制造链条的圆钢和铜丝的名义尺寸。 
5.2.2 实际直径(d):测量所得的链环材料直径,当实际直径小于18mm时,成品链环除焊缝处外任何截面直径的公差应不超过名义直径的2%-6%。当实际直径大于或等于18mm时,成品链环除焊缝处外任何截面直接的公差应不超过名义直径的5%。 
a. 焊缝处的公差:焊缝处的实际直径d,在任何截面内应不小于焊缝处邻近的实际直径d,且焊缝处的公差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1型:任何方向上为名义直径的8%; 
3型:与链环平面垂直的方向上为名义直径的8%,其它平面为17%。 
b. 焊缝影响长度:在链环中的任何方向一侧应不超过名义直径的0.6倍。 
c. 长度和宽度:节距为链条名义直径dn的3倍;外宽为链条名义直径dn的3.25倍。 
5.3 验收。 
5.3.1 试验合格证至少提供下列数据: 
a. 标准号; 
b. 数量和名称; 
c. 标志; 
d. 链条名义直径,mm; 
e. 验证力,kN; 
f. 破断力,kN(超过了规定的最小破断力); 
g. 破断时总极限伸长率,应不小于10%。 
5.3.2 质量等级标记。 
至少每隔20个链环或每隔1m长度的链环,应压印行或刻印相应质量条件等级的明显标记。 
5.4 链条的选用 
根据最大工作载荷和安全系数选择链条。 
焊接环形链条安全系数(GB6067) 
使用情况 光卷筒或滑轮 链轮 捆绑物体用 吊挂用 
(带小钩) 
手动 机动 手动 激动 
安全系数 3 6 4 8 8 5 
5.5 短环链安全使用和报废 
5.5.1 短环链安全使用 
a. 用作吊链时,吊链的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 
b. 链式吊索使用前,应先用单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进行静载试验,试验时悬挂10 min,无破损或个别链环没有明显伸长,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5.5.2 报废 
起重用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量达原长度5%; 
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条不应产生严重的塑性变形,伸长达原尺寸的3%。 
6 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 
6.1 用途 
吊装带是一种用于装卸与起升货物时连接起升工具和货物的柔性元件。多用于吊装精密仪器,表面光洁高度的物件。采用高强度聚酯工业长丝为原料织成吊装带。 
6.2 吊装带的分类 
a. 带软环的单吊带(由一条两端缝合成环眼的带子构成); 
b. 带末端件的单吊带(带子的每端都带有端件的吊带); 
c. 复式吊带(由两条或多条宽度相同并排放置的带子构成的吊带); 
d. 多层吊带(由两层或多层相同的带子沿纵向叠合而成); 
e. 环性吊带(带子的一端与另一端缝合在一起,或带子本身被编织或环绕成环形而不用缝合)。 
6.3 吊装带的安全系数 
吊装带的安全系数,对于吊装带的缝合带子或封装带子最小安全系数为6,带子末端金属件最小安全系数为4 。 
a. 吊带破断力:吊带在破坏实验中,能承受的最大载荷,单位10N; 
b. 最大有效力(MFU):基本型吊带允许承受的最大作用力,单位10N。 
最大有效力=吊带破坏力/吊带安全系数。 
吊装方式系数(GB/T 8521) 
吊装方式 吊挂系数M 吊装方式 吊挂系数M 
垂直起吊 1 90.角起吊 1.4 
结套起吊 0.8 120.角起吊 1 
平行起吊 2 2肢带起吊 1.4 
45.角起吊 1.8 4肢带起吊 2 
6.4 质量的要求 
6.4.1 带子 
6.4.1.1 材料 
带子可由下列材料的连续纤维丝编织而成。聚酰酯(尼龙)(通常用绿色表示);聚酯(通常用蓝色表示);聚丙烯(通常用棕色表示)。 
6.4.1.2 编织的质量要求 
带子由无任何明显缺陷织物编织,在编织过程中所有的线应由同一材料制成。 
标准宽度有:25mm,35mm,50mm,75mm,100mm,150mm,200mm,300mm。带宽允许偏差,当带宽≤100mm时,允许偏差为±10%;当带宽大于100mm时,允许偏差为±8%。带厚应均匀,当吊带由多条带子构成时,各条带子厚度相同。吊带的着色剂、涂料、覆盖物均应无毒、无害。 
6.4.1.3 吊带的缝制 
接缝的缝制应采用与带子材料相同的优质线进行缝制,缝合处应平整。缝合时缝线对带子宽度边缘应留有距离,厚度不超过10mm的带子,留2-4mm不缝合;厚度大于10mm的带子留4-8mm不缝合。缝合线在末尾处应有“回缝”处理,“回缝”长度不应小于25mm。 
6.4.2 软环 
软环不应降低带子的承载能力。软环的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当带子宽度为25-35mm时,软环软环长度应为100mm; 
b. 当带子宽度为50-150mm时,软环长度应为带子宽度的3倍; 
c.当带子宽度为大于150mm时,软环长度应为带子宽度的2.5倍。 
6.4.3 末端件 
是装在吊带软环的金属件,要求与之配套的吊带软环内径不应小于末端件直径的2.5倍。末端件金属材料的破断强度不应低于吊带极限工作载荷的4倍。末端件不准用铸造件。 
6.5 吊带的安全使用 
a. 吊带在工作时,不准拖拉,以防损坏吊带; 
b. 吊带不准打结使用,承载时不准转动货物使吊带打拧; 
c. 不要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吊装有尖角、棱边的货物,以防损伤吊带; 
d. 不允许长时间悬吊货物; 
e. 不要把吊带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热源附近,也应注意避光保存; 
f.要定期清洗吊带。 
6.6 安全检查 
a. 对吊带进行全长表面检查,吊带表面不应有横向、纵向擦破或割断,边缘、软环及末端件的损坏; 
b. 吊带不应有腐蚀,造成表面纤维脱落或擦掉等缺陷; 
c. 吊带边缘不应有割断缺陷,如发现此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 
d. 缝合处不允许有平整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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