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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17-12-26 15:37:4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本标准适用于吊索具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以及报废处理的安全管理。
2. 吊索具采购
2.1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和安保处审核后,供应外协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选择有制造许可的厂家保质保量地统一采购。
2.2 采购的钢丝绳由生产管理处统一存放,需求部门向生产管理处提出领用申请,适量领用,不得过量库存。
3. 吊索具使用
3.1吊索具的使用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在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3.2吊索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3.3使用部门要建立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安全责任,建立吊索具管理台帐。
4.吊索具检查与维护保养
4.1 使用部门和归口部门必须对在用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4.2 凡是国家有统一报废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自制吊索具中国家未制定标准的由技术归口部门根据吊索具性能情况制定报废标准。
4.3 使用部门要加强在用吊索具的日常检查,建立吊索具发放报废管理台帐,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分类摆放、标识清楚、清洁卫生。禁止生产现场随意乱丢乱放钢丝绳吊索具,对于已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刻清理出生产现场。操作者个人保管使用的小型吊索具,发放时必须告知其规格型号、起吊重量、报废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达到报废标准要立即报废。一般情况钢丝绳使用满两年应强制报废。
4.4 各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保养工作,起吊10t以上的大型吊索具每年应按相关检验与报废规范进行一次无损探伤。如发现超标缺陷应立刻报废,确保起吊器具的安全性。 
4.5 对于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处罚。
钢丝绳使用安全规范
 一、钢丝绳使用基本要求:
1、使用前必须检查绳索是否有损坏;
2、钢丝绳不得有急剧的曲折、环圈、跳丝或砸扁等缺陷;
3、钢丝绳末端结成绳套时,最少用三个卡子,若用编结法时,其编结部分长度不少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
4、钢丝绳严禁用打结的方法连接,卷扬用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5、使用中如发现出油现象(新绳例外)即表明钢丝绳变形很大,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检查处理;
6、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一般每年浸油一次,油料用钢丝绳油或汽缸油等(油温不得超过80℃); 
7、吊运熔液金属(钢、铁水包)的钢丝绳,绳芯应为天然的材料(石棉或软金属制成)钢、铁水包上应安置隔热挡板,以免钢丝绳受热;
8、用钢丝绳捆绑时,遇有尖锐棱角物件时应垫好,保持吊物平衡,炽热金属不能捆。
 二、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1、钢丝绳表面层钢丝绳腐蚀或磨损达表面原丝径的40%;
2、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7%;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4、钢丝绳表面有磨损或腐蚀,又有一定数量的断丝;
5、整股断裂、绳股挤出或钢丝挤出;
6、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
7、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弯曲、直径减小、钢丝绳捻距伸长或钢丝之间和绳股之间缺少空隙,致使钢丝绳弹性减小;
8、钢丝绳发生扭结、死角、弯折、部分被压扁、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
9、断丝聚集在小于6D的绳长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绳股中,即使断丝数比表列的数值少,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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