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用于吊运熔化金属的吊链应定期作退火处理。
(2)吊链端部配件,如环眼吊钩,应按相应要求使用。
(3)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拉力测量时,多肢吊链的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
当长度在2m以下时,不应超过6mm;
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1米不应超过3mm。
(4)吊链在高(低)温环境里作业时,单肢吊链极限工作载荷应符合表5—27的要求。
(5)S(6)、T(8)级吊链不应在酸性溶液、酸性蒸汽中使用。M(4)级吊链在酸性介质中使用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此时该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应不大于原极限工作载荷的50%;吊链使用后,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6)吊链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应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弯折。
(7)用多肢吊链通过吊耳连接时,一般分肢间夹角不应超过60°(与铅垂线夹角30°)。
3.吊链的报废
吊链端部配件环眼吊钩、夹钳等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报废。其它端部配件和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2)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3)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量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5)扭曲、严重锈蚀以后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量达原尺寸10%。
(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