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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发圆形吊装带的使用、检查、报废、更新标准

添加时间:2018-10-18 09:07:5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圆形起重吊装带的正确使用

1、在确知或正确估计被起吊物体的重量和体积后,按起重方式确定的承载系数,正确选用额载合适或稍大的,长度适宜的起重吊装带;

2、 多条吊带同时使用时,应使载荷平均散布。

3、根据被起吊物体的表面状况,选用起重吊装带的品种——圆形吊装带;

4、使用前请仔细检查吊装带的表面状况——缝合处无开线,不离股,表面带皮完整无破损;

5、起吊大体积,大重量的设备时,底部承力的棱角部位要加垫护角;

6、负载放下时要注意不要伤害起重吊装带——下部不要有尖锐物体硌伤或割伤吊装带,吊装带的下部不能被压实,更不能在压住吊装带后从侧面强行伸拉。正确的落实方法应能使吊装带轻松顺利的移出;

7、起吊时的吊装带不得打结使之缩短,如吊装带过长应缠绕被吊物体或双环使用;

8、圆形吊装带平面的整个宽度要完全承受载荷,不要在起吊物底部的沟槽和凸起部使用,避让不开时请加垫护角;

9、圆形起重吊装带的使用环境要求-40℃—100℃,但使用中的吊装带不得被浸湿;

10、圆形起重吊装带不能套入比设计尺寸大的吊钩和销轴,以免损坏。

11、吊装时,将吊带直接挂入吊钩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挂在吊钩钩尖部位;不要交叉、扭转吊带,不要让吊带打结、打拧,以防影响拉力,损伤吊带。

12、 不要使用已损坏的吊带。

13、 当移动吊带时,不要拖拉吊带。

14、不应将重物压在吊带上,不应试图将吊带从重物下面抽出来,应用可靠物体垫起,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吊带能顺利拿出。

15、吊带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寄存。防止把吊带寄存在明火旁或其他热源附近。不用时,应将吊带放置在专用的架子上或吊具柜内。

16、圆形吊带与挂钩接触处,应经常检查,确保吊带挂在双钩对中心位置,发现缝合线磨断、外皮破损,断股时,严禁使用。

(二)吊装带的检查、报废、更新

1、贮存中的吊装带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使用中的吊装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检查的项目分为:

1.1吊装带的合格证及带身标识的起重额载及长度一致。

1.2吊装带完整,标识清晰,吊装带身无残损。(无标记、标牌的吊装带禁止使用。)

1.3织带的材质应通过标签的颜色进行标识,以下为吊带材料及对应的标签颜色.

聚酰胺(通常用绿色表示);聚酯(通常用蓝色表示);聚丙烯(通常用棕色表示)。

1.4当吊装带长度出现变化时,工作载荷时应小于3%。

2、经检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该吊装带应予报废,不得修复,不得使用。

2.1吊装带带身有硬伤的(包括切割伤,吊装物硬棱角的硌折伤,电热局部熔融伤、火灼局部熔融伤等)。

2.2表层擦伤:正常使用时表面纤维会有擦伤。这些属于正常擦伤,几乎不会对吊装带的性能造成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会变化的,因此继续使用时,应减轻一些承重应重视所有严重的擦伤,尤其是边缘的擦伤。局部磨损不同一般磨损,可能是在吊装带受力拉直时,被尖锐的边缘划伤造成,并且可能造成承重减小。

2.3割口:横向或纵向的割口,织边的割口或损坏.

2.4在额定载荷下,吊装带比供应尺寸伸长超过≥10%的。

2.5经常疲劳使用无损1年需报废。

2.6存放超过1年时未使用。(需抽样拉力检测)

2.7频次较低,最大使用年限不超过18个月。

2.8长期露天作业,露天存放超过半年。

2.9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变黄),表面粗糙易于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3、经报废的起重吊装带应予销毁或统一管理,不得重新流入,使用循环中,不得自行维修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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